
一张金额和实际交付不符的借条,成了案件的关键难题。原告最初转账30万用于合伙经营超市,后退出经营,双方约定将款项及分红转为借款,被告出具了50万借条。但其中20万是未实际产生的分红款,这给借款性质和金额认定带来了挑战。
王文龙面对这错综复杂的局面,第一步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将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借条、双方沟通录音等证据一一串联起来。通过详细分析这些证据,他清晰地呈现出“投资款转为借款”的全过程,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为案件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这个过程中,他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的资料,还向事务所里经验丰富的前辈请教如何更精准地通过证据链来认定案件性质。
紧接着,针对借条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问题,王文龙向法院明确说明:借条中的20万元分红款未实际产生,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确保诉求合法合规。为了让这一主张更具说服力,他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准备了详细的法律依据说明。
开庭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这使得事实固定变得更加困难,无法通过当庭质证来还原事实。然而,王文龙围绕证据链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被告缺席的情况,他向法院证明原告的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撑,推动法院采纳原告的合法诉求。在庭审过程中,他条分缕析、逻辑严密地陈述观点,每一个论据都有扎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中未实际产生的分红款不予认定。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约定还款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分担,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这次经历对王文龙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之后涉及款项性质转变的案件中,他都会更加注重对证据链的梳理和分析,确保能够清晰地还原案件事实。他也更深刻地认识到在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时,如何通过充分准备和清晰论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文龙自2023年正式执业,是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2023年还荣获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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