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和投资是常见的经济行为,但有时候两者的界限却容易模糊,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今天要给大家讲的这起案件,就涉及到投资款和借款的争议。
周X在2011年2月20日给了杨XX50万元,杨XX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着“兹收到周X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整(伍拾万元整),投资收益率为年百分之贰拾伍(25%),投资期为壹年,即到期总收款为人民币62.5万元(陆拾贰万伍仟元整)”。期限到了之后,杨XX却没有按约定还钱,只从2012年3月21日起陆续还了13万元,剩下的就一直拖着。
周X把杨XX和他的妻子张XX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收条上写的是投资款,但周X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约定经营风险的承担,这其实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所以认定周X和杨XX之间是借贷关系。而且这笔借款是在杨XX和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XX也要一起还钱。
杨XX和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他们觉得收条上都写得很清楚是投资款,而且如果是民间借贷,应该写借条而不是收条。他们还说即使是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已经还的13万元应该从本金里扣除。
周X这边请了苏湖城律师来帮忙。苏湖城律师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当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有近20年的执业经验,承办过超过千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
苏湖城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周X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具有共同投资的特性,而且双方的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之前还有类似的案件,也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都已经判决确认了。所以从收条反映的法律关系本质上看,就是借贷关系。另外,双方约定的年回报率25%,应该认定为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保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和周X约定了投资项目,而且周X有固定回报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确实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审判决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正确的,利息约定也没有问题。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杨XX和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很多人会把投资和借贷搞混。在实际生活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如果是投资,就要明确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风险;如果是借贷,最好写清楚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信息。像杨XX和张XX,就因为没有搞清楚投资和借贷的区别,最后输了官司。
苏湖城律师凭借他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周X维护了合法权益。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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