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工程款拖欠问题更是让许多施工方头疼不已。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就是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张XX是一名工程承包人,承接了中国XX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同年11月结束并交付被告使用。然而,工程款的支付却成了问题。
张XX表示,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他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自行垫付了工人工资。他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XX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他们认为工程尚未结算,建管部门检查民工工资发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和打到原告个人账户的钱款都是合同履约款。
这起案件的承办律师之一童彬超,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学历,有着13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童彬超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证据。他发现,合同约定了碳钢管道、不锈钢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单价,虽为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多种费用,其中就包括员工薪酬。这意味着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
在庭审过程中,童彬超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张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但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该主张不应得到认定。同时,按举证责任,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的价款的举证责任。
然而,由于鉴定所需材料双方未提供,导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鉴定不成,双方各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根据被告认可的工程造价,即工程款XXX.59元,扣除已付款XXX.8元及50套工作服6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和证据的重要性。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标准等关键条款,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考勤表、工资表、借据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施工方来说,如果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不要惊慌,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合同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才能妥善解决。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分享,能让大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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