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有时候会出现租客不付租金的情况,这可让房东们头疼不已。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看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桐乡市的徐先生是某商铺的权利人。2021年8月,他把商铺租给了陈先生和施先生,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租期是5年,租金每年在18,000元到19,800元之间,按年结算,每年9月30日前支付。刚开始的两年,陈先生和施先生还按时付租金,还交了2,000元押金。可从2023年10月开始,他们就再也没付过租金。徐先生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实在没办法,就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
俞国锋律师可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从2014年就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有12个年头了。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时就一次性通过了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的身份毕业。成为专职律师后,他认真负责,把每个案件都尽力做好,让当事人满意是他的奋斗目标。他还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过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承办过500多个案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俞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梳理了各种证据,像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是,被告说他们在2024年3月就停业了,不再实际使用房屋,所以租金只应该算到停业那天。而且他们觉得徐先生没有及时解除合同,还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了,扩大部分应该由徐先生自己承担。
针对被告的这些说法,俞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虽然被告说停业了,但他们一直没有和徐先生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而且他们的物品还占着房子,徐先生根本没办法把房子再租给别人。另外,被告也从来没有正式把房屋钥匙还给徐先生,也没有发书面的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是有义务支付租金的。徐先生选择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这是他合法的权利,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同时,俞律师帮徐先生明确了租金要算到合同解除那天,还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这样就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徐先生的权益。
最后,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那天,也就是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把房子腾退还给徐先生。他们还要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40,675.25元(算到2025年11月22日),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天54.25元计算,从2025年11月23日开始算到实际返还房屋那天。此外,两被告还要支付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一共是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说的“租金应算到停业那天”“原告扩大损失”这些理由,法院都没有采纳,徐先生获得了全面的胜利。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当房东遇到租客不付租金的情况时,不要慌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付款记录等。在合同没有依法解除之前,租客是有义务支付租金的。如果租客以各种理由不付租金,还指责房东扩大损失,这是没有道理的。房东可以像徐先生一样,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租客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房屋租赁中,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经验,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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