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以为公司安排的“学习日”,能堂而皇之地不算加班工资吗?别天真了,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这个真实案例,让你知道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有个叫袁某的,进了一家科技公司做研发工程师。这本是份有前途的工作,可没想到公司来了个每月第一周周六统一安排“学习日”的操作,还不给加班工资。袁某心想,这活儿可没少干,凭啥不给钱呢?离职之后,他就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还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可仲裁那边没支持他,这下袁某犯难了,不知道该咋办。
就在这时候,袁某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律师有着7年的执业经验,她一直秉持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年均办案近百件,主要以劳动工伤案件为主,在处理这类案件上那是相当有经验。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这个“学习日”到底算不算加班。公司觉得这就是内部的学习安排,不算加班,也不用支付加班费。可李律师不这么看。她认为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那是为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安排的,就应该认定为休息日加班。
李律师接案之后,马上开始制定办案策略。首先,她要精准地给“学习日”定性。很多公司会有自己的规定,说某些学习、培训不视为加班。但李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明确指出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是属于加班范畴的,不会受到公司内部这种不合规规定的约束,做到了合法有据。
然后就是夯实加班事实证据。李律师仔细收集了袁某的考勤记录、公司的员工手册,甚至还找到了一些和本案类似的生效判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固定了袁某休息日加班的时长,也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
到了庭审的时候,公司提出“学习不是加班、已经调休”等各种抗辩理由,李律师可不是吃素的。她专业地进行抗辩,有理有据地反驳了公司的观点。在她的努力下,法院听到了劳动者真正的声音。
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公司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公司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借口,剥夺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
在李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第一,被告公司要向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这可是袁某实实在在应得的报酬;第二,对于袁某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法院没有支持;第三,案件的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结束之后,咱们也能总结出一些经验。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劳动权益。像这种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如果占用了休息日,很多时候是可以被认定为加班的。但是要想维权成功,证据很关键,考勤记录、工作文件等都要妥善保存。
作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我——李红丽,给大家一些专属的风控建议。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和公司签订详细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等重要条款。工作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安排要及时和公司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你有理有据,就不用害怕那些不合理的规定,勇敢地站出来,让违法违规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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