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没有想过,签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公司就真的可以不付提成了吗?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让你明白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乔XX从2015年4月22日起就在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第三季度,乔XX的销售提成有13139元,公司只发了4380元,剩下的8759元一直没给。2020年9月21日,乔XX主动提出离职,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协议里写着公司已经把乔XX应得的劳动报酬都付清了,不拖欠他的钱。
乔XX觉得公司没付完提成,就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发放第三季度奖金提成8759元。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这笔钱,可公司不服,把乔XX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子里,争议焦点很明确。XX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内容,公司已经不拖欠乔XX的劳动报酬了,所以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而乔XX则认为,虽然协议里这么写,但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支付拖欠的8759元销售提成,而且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已经付了钱。
乔XX委托的巩海冬律师,可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她从2019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了。她一直秉持着“用专业捍卫公正,用服务赢得信任”的办案理念,对待每一个案子都认真负责。巩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学士双学位,从事法律行业已经超过十年,有2年法官助理背景和5年公司法务背景。她还是婚姻家庭咨询师,不仅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在劳动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等领域都有成功案例。
巩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她发现,虽然协议里写着公司已付清劳动报酬,但公司并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乔XX第三季度的销售提成。而且,公司说双方口头约定用提成抵损失,却拿不出证据。巩律师抓住这些关键问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销售提成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有义务支付。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没有支付提成是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巩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主张剩余销售提成用于赔偿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且协议中虽约定已付清报酬但实际未支付,乔XX离职时对应的第三季度任务已完成,公司应该支付绩效工资即第三季度销售提成。法院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乔XX第三季度销售提成8759元。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要明白,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签了协议,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克扣工资和提成。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巩海冬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这里,作为律师,我给大家一些风控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各项条款的含义。如果对协议有疑问,不要轻易签字,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提成计算方式、工作记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帮你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提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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