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尘埃落定。其中,一张2004年5月17日戊都市报开具的预收报款收据,成为劳动者雷某与多家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至关重要的证据。这份收据,是雷某的代理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在繁杂证据中捕捉到的关键线索。
雷某的入职历程颇为复杂,从2004年到2024年,历经多家公司,涉及不同岗位和合同签订情况。在入职时间认定上,被告提供的《临时职工履历表》记载雷某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而雷某凭借这张预收报款收据,主张早于该日期,即2004年5月4日入职。姚厅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5年执业以来承办千余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他敏锐意识到这张收据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突破口,主张雷某2004年5月4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工资发放问题上矛盾也较为突出。雷某对2024年5月之后的工资明细提出异议,认为公司降职降薪不合理,且8月至10月扣除部分费用后,应发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姚厅深入研究XX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以及雷某的银行流水,从中梳理出工资构成和发放规律。他指出,从银行流水显示的各阶段工资发放主体,能清晰反映雷某劳动关系的转移过程。而对于降职降薪问题,姚厅抓住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竞聘上岗,未举证雷某工作不称职,也未证明降薪经双方协商一致等要点,依据法律规定为雷某争取合理工资权益。
不仅如此,姚厅还考虑到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分析各被告公司为关联企业,雷某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可连续计算,且双方劳动关系未终止,得出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的结论,为整体案件的走向奠定基础。
最终,法院依据各项证据和法律规定,确认了雷某在不同时间段与各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定XX公司支付雷某2024年5月至7月克扣的工资3770元。这起案件的胜诉,离不开姚厅在众多证据中精准捕捉关键细节的能力,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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