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女士是南京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经办了公司与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混凝土供应业务。20XX年XX月XX日,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签订《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由某混凝土公司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某混凝土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价值XXX.44元的混凝土,被告或他人代付合计517732.21元,尚欠537248.23元。在此期间,某混凝土公司一直向被告催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后来,根据公司规定,郭女士垫付了该欠款,20XX年X月X日,某混凝土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郭女士,并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然而,被告某公司却辩称对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是公司的,还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合同签订是案外人刘XX办理的,收货付款是案外人汪XX办理的,与公司无关。这让郭女士陷入了困境,她不明白自己明明履行了所有手续,为何被告却拒不承认。
郭女士四处打听,了解到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魏雅雯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郭女士决定委托魏雅雯律师代理此案。魏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后,指出虽然郭女士提供的某公司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作为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魏雅雯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通过详尽的证据准备,证明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庭审中,魏律师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指出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汪XX在对账明细表上的签字确认和付款行为对被代理人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郭女士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应向郭女士履行支付尚欠货款和违约金的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通知义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37248.23元及相应违约金。郭女士成功追回了货款,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魏雅雯律师提醒大家,在商业交易中,签订合同要确保主体明确、条款清晰,债权转让时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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