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女士是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她经办了公司与被告XX公司的混凝土供应业务。20XX年XX月XX日,某混凝土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向XX公司供应混凝土。在合作的日子里,某混凝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供货义务,累计向XX公司供应了价值XXX.44元的混凝土。XX公司或他人代付了部分款项,可仍有537248.23元的货款迟迟未付。
面对这笔欠款,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向XX公司催款,可XX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根据公司规定,郭女士垫付了这笔欠款,某混凝土公司也将该债权转让给了郭女士,并及时向XX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以为事情会顺利解决,没想到XX公司却不认账。他们声称对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上的印章是否是公司的,还表示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这让郭女士陷入了困境,她不知道该如何才能追回这笔欠款。
就在郭女士焦急万分的时候,她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魏雅雯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郭女士在与魏律师沟通后,被她专业的分析和细致的讲解所打动,决定委托魏律师代理此案。
魏雅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作为三级律师,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通过梳理数十份结算清单、送货单、对账明细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魏律师针对XX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虽然合同是案外人刘XX经办,但XX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应视为对合同的认可;郭女士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虽为复印件,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公司授权汪XX代理收货对账、计价结算;某混凝土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支付郭女士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XX年X月X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郭女士成功追回了欠款,她对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
通过这个案例,魏雅雯律师提醒大家,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要严谨,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债权转让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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