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工程建设的A公司,拥有多台工程机械设备,其中一台挖机在工地正常作业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公司凭借这些设备顺利开展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与各方合作也十分顺畅。
然而,意外突然降临。一天,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工地与A公司的挖机发生碰撞,导致挖机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原来,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并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A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包括挖机的维修费、停运期间的损失以及运输费用等,于是主张三被告赔偿共计十余万元。
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被告A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保险公司则提出诸多异议,称原告单方维修没有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并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A公司陷入了困境,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焦急万分。
在四处打听后,A公司了解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也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A公司在与黄蓉律师沟通后,黄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了索赔的关键要点和可能的突破方向。A公司被黄蓉律师的专业和自信所打动,决定委托她代理此案。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她凭借专业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了A公司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使得法院对A公司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在主张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A公司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普通读者需要注意,在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索赔时,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要积极应对,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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