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是某实业公司的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多年来,他在公司兢兢业业,为公司的煤炭采购业务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公司的煤炭业务一直处于正常的运营状态,采购、销售等环节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然而,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公司遇到了一个难题:购进的裸煤没有增值税票,导致无法正常销售。为了解决这个经营问题,王XX找人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但公诉机关认为,王XX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XX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他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解决公司的经营问题,主观上并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而且相关税款也已经全部补缴,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但公诉机关的指控让他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在四处打听之下,王XX了解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吕泽宇律师从2021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声誉。王XX决定委托吕泽宇律师为自己辩护,因为吕泽宇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这一关键要点,让王XX看到了希望。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作为在行业内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吕泽宇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件给普通读者提了个醒,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一定要谨慎处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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