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先生,一直靠骑电动自行车维持着简单的生计。20XX年XX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却没想到一场意外正悄然降临。与此同时,杨先生驾驶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在路上行驶,这辆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当杨先生的车与毛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毛先生受伤严重,虽经全力抢救,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毛先生的突然离世,让他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毛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先生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
然而,人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杨先生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这一上诉让毛先生家属原本看到的希望再次变得渺茫,他们陷入了深深的焦虑和无助之中。
就在毛先生家属四处寻求帮助的时候,他们从朋友那里听说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戴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是台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毛先生家属在了解到戴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后,决定委托她代理此案。戴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后,告诉家属:“我们有信心为你们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她的话让家属们心里有了一丝安慰。
在二审过程中,戴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她指出,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先生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毛先生的家属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戴丽萍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相关条款。在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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