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在建筑行业一直兢兢业业。20XX年,因某幼儿园项目的开展,看似普通的合作却潜藏着巨大危机。原告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声称,被告一因该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并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合作初期,一切看似正常,原告按约供货,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一直以为,这笔生意会像以往一样顺利结束。
但到了结算阶段,矛盾爆发了。原告供货总价达684886.95元,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有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二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三李XX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是,原告将三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这笔款项。被告一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面临着巨额的支付风险,公司上下人心惶惶。
在这危急时刻,被告一四处寻求帮助。经同行推荐,他们了解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在业内声誉颇高。被告一决定委托王律师代理此案,是因为王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精准地指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让被告一看到了希望。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作为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他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提出了有力的抗辩理由:首先是主体资格抗辩,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其次是印章真实性抗辩,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通过证据分析,厘清法律关系,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被告三,他们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普通读者敲响了警钟。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主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上的印章,要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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