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工程承包的张老板在20XX年X月的一次工程合作中,结识了李某某。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老板提出借款请求。张老板出于对合作关系的信任,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共计借给李某某30,000元。两人口头约定,李某某需支付3,000元利息。起初,张老板觉得大家都是在生意场上打交道的人,彼此知根知底,口头约定也没什么问题。
20XX年XX月,李某某通过微信偿还了10,000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还差23,000元”。可之后,李某某却像消失了一样,不再还款。张老板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李某某要么不回复,要么找各种借口拖延。张老板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奈,他不明白曾经合作愉快的伙伴为何会变成这样。他尝试与李某某协商,希望能和平解决此事,但李某某始终不配合。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老板意识到这件事不能再拖下去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老板四处打听,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了解到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朋友告诉张老板,张书雯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上百件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张老板找到了张书雯律师,张律师仔细听取了张老板的陈述,并查看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张律师指出,虽然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和本金尚欠情况,但关于利息的约定缺乏明确的书面或电子证据,可能存在风险。不过,张律师也表示会尽力为张老板争取最大的权益。张老板听了张律师的分析后,觉得张律师专业且靠谱,当场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张书雯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系统地梳理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清晰地向法院证明了借贷事实与本金尚欠情况。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但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通过这个案件,张书雯律师提醒广大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一定要就利息约定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同时,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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