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一起案件中,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为此,蒙X、韦X和韦Xx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而离开后,被告人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蒙X(手持碎砖块)、韦X(手持碎砖块)及韦X(手持碎砖块)、韦Xx冲向蒙Xx、蒙Xx等人,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蒙Xx、韦X、韦Xx、韦Xx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这是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为本案被告人。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来自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从2017年开始执业,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他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同时,陈俊全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案存在几个办案难点。一是罪名定性存在争议,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情节上容易混淆,需要准确区分。二是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对现场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三是量刑问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较高,需要为被告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
陈俊全律师的破局思路是,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在庭审中,他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的自首、谅解等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x年3月24日,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至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卡号624XXXX3403xx13882xxx)、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各1张,3月26日至福建省漳浦XX将2张银行卡、手机、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被告人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其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3日转入上述建设银行卡10x0元,被害人于xx因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12日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10000元,被害人邹XX因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12日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50000元,被告人陈XX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
陈俊全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积极为当事人和相关部门沟通。他指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还有一起王XX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案件。20xx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受“xx”的雇请,从湖南株洲驾驶其桂P9xxxx轿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黄Xx、田XX两人到天等县XX的xx旅店住宿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王XX根据“xx”安排,联系被告人王XX,并让王XX去南宁市接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和王XX一起驾驶一辆商务车去接被告人李XX和偷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XX与王XX汇合,后王XX驾驶车辆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王XX驾驶车辆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到天等县城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黄Xx、田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5日凌晨,李XX和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他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价值:在这些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和分析各类证据,如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通过收集现场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准确还原案件经过,为罪名定性提供有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他及时提出被告人的自首、谅解等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在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上,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定性和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类似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会从行为的起因、动机、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会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金额等进行量刑。
面对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和量刑的难题,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准确区分罪名,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少刑的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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