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而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
孙XX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其核心诉求是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此次案件中存在诸多办案难点。首先,保险公司以刘XX肇事逃逸为由,依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主张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告知情况存在争议,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未对是否本人签字做出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
李泽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就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接手此案后,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抓住关键要点。他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围绕这一核心观点进行有力辩论,为孙XX争取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法院支持孙XX部分损失,认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样由李泽宇律师参与处理。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于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于XX的家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第一、二被告依法赔偿因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此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事故涉及两名死者,交强险需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且原告需提供事故认定书原件及承保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原件,以确保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赔事由。
李泽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协助原告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各项赔偿请求有法可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相关费用。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3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相关费用共计1XX3X2.5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程序策略上,他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涉及多起事故或多名死者的情况下,交强险的分配会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进行确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面对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困惑,李泽宇律师通过准确把握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在案件中能够敏锐地抓住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在庭审中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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