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2023年,被告人杨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杨XX,1998年5月19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他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XX银行卡号62220XXXX024XXXX9513、贵州农村商业银行62177XXXX125XXXX4301)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
这起案件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杨XX作为被告人,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办案过程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杨XX有犯罪前科,系累犯,依照法律应当从重处罚,这对争取从轻判决极为不利。其次,公诉机关提供了包括被告人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微信和银行转账流水、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如何在这些看似确凿的证据中找到有利于杨XX的突破点是一大难题。再者,对于杨XX非法获利的金额认定存在争议,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4000元,但证据并不充分。
高永帅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接手此案后,他展开了一系列的破局行动。他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发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依据仅为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于是,高律师提出杨XX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指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高律师提出的杨XX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采纳了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26日,他们冒充领导与他人沟通,欲骗取财物,因被害人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未遂、从犯。
高永帅律师作为谭XX的辩护人,提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高永帅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杨XX非法获利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成功让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重构了证据链。在时机把握上,高律师及时提出杨XX具有自首、规劝同案犯等情节,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情节,最终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决。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虽然会依法从重处罚,但也会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对于证据的认定会更加严格,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在诈骗案件中,犯罪未遂和从犯的认定也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面对有犯罪前科且涉嫌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案件,高永帅律师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时机、合理适用法律等方式,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他能够在复杂的证据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突破点,准确提出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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