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9771.57元的工程款,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所得,成为了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接手此案的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民商事领域,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中,上诉人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收款收据》等,试图证明梁X是梁XX的受托人,其收款行为代表梁XX。然而,关键证据缺失,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梁X的收款行为得到了梁XX的授权。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梁X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在二审中,邓德锴律师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部分。
庭审中,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邓德锴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回应了吴XX的质疑。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XX。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收集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通过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款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主张。同时,在面对对方的质疑时,能够清晰地阐述证据的证明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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