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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将实际借款人和账户提供人一同告上法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展开。接手此案的周爱荣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擅长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案件中,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借款3万元,借款合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是借款转账记录,但缺乏能证明王X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关键证据。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出借账户行为性质进行证据梳理。律师指出,原告与杨X存在明确借贷合意,王X仅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和作出还款承诺。同时,现行法律未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就直接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并且,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未使用借款,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
庭审中,原告主张“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则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回应,强调王X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通常会聚焦合同相对性原则,清晰界定行为性质,从这两个方向入手,为当事人有效剥离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避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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