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XX诉梁X、梁XX、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送达时,吴XX才发现自己的诉求被驳回。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和民商事领域,此次在该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梁X、梁XX、梁XX连带返还。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款收据》等,试图以此证明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收款行为代表梁XX。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生效判决未认定梁X的收款行为代表梁XX,吴XX在该案中也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其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为梁X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的349771.57元工程款是其应得的。二审中,梁X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款项的合法性。法院最终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注重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优先核查当事人与工程的实际关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文件等证据,同时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以有力的证据支撑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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