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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送达时,温甲X仍坚称自己未向游XX借款,案涉借条是受胁迫所写。邹婷律师介入此案后,梳理了相关证据。原来,2018年5月17日温甲X向游XX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借条,同日游XX向温甲X账户转账2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2019年,游XX因无力偿还刘XX的借款,将其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刘XX,并通知了温甲X。
温甲X上诉称,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自己的款项,借条是被胁迫所写。邹婷律师指出,若游XX代陈XX偿还借款,应是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且温甲X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在庭审中,邹婷律师强调借条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也证明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温甲X虽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温甲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温甲X需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邹婷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核查借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以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同时,会关注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包括是否通知债务人等。在面对对方的异议时,会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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