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提供账户用于收款、转账,协助转移诈骗资金365000元,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刘某于2024年5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家属在2024年8月26日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及取现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刘某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陈健律师针对从犯地位,论证刘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符合从犯特征;对于自首情节,强调刘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面对公诉机关及对方可能的质证,陈健律师有理有据地回应,指出证据足以支持从犯和自首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同时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
陈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他优先准确定性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如从犯、胁从犯等;全力争取法定从轻情节,像自首、坦白等的认定;积极推动退赔等行为,以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同时精准把关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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