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张某才发现自己败诉了。原来,张某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多年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多笔货款未付。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该意见,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求。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
一审法院核心裁判逻辑是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张某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吴绍俊律师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突破。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导致张某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张某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吴绍俊律师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在二审中,吴绍俊律师重点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抗辩观点。被告质证称诉讼时效已过,且欠款已结清。吴绍俊律师回应,被告假名交易导致张某无法及时维权,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且有完整证据证明欠款未结清。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张某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
吴绍俊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时,会先跳出“时间节点”误区,深挖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二审聚焦核心争议,精准破局;同时注重交易主体信息核查,防范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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