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某公司与郑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开庭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章凯律师自2008年步入法律行业,在民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常见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在本案中,原告淮安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中,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程承包协议书、工商登记等。该协议书显示,2016年7月10日,原告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截止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而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
章凯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对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承担未清偿债务。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由于被告未到庭,未提出质证理由。章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围绕诉讼请求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合同等关键证据为核心,结合工商登记等相关材料,清晰地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债务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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