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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称,2018年其关联公司与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己是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超付气款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于是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且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的业务往来记录。
被告在一审中处于优势地位,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被告面临的潜在风险是,如果原告能证明合同有效且未超诉讼时效,就需要退还超付气款。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力反驳原告完善资质以及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
二审中,胡潇律师针对性地提交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律师主张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始终在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效力和诉讼时效展开激烈交锋。被告方律师坚持一审观点,认为合同无效且原告超诉讼时效。胡潇律师则拿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已完善资质,合同合法有效;又以聊天记录说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审查合同效力,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核实诉讼时效,确认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收集有力反证,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供反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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