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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吴先生以梁某代表梁某某领取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无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梁某、梁某某、梁某连带返还该款项。本案被告梁某的代理律师是来自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其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在本案中,原告吴先生提交《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梁某代领款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被告梁某初始面临被指不当得利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邓德锴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程序两方面切入,一方面证明梁某是实际施工人,款项是应得工程款;另一方面指出吴先生的起诉属重复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梁某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及款项性质展开关键交锋。吴先生对梁某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需核实真实性和关联性。邓德锴律师则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梁某是实际施工人,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通过证据证明被告是实际施工人,款项为应得工程款;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原告起诉属重复诉讼;利用生效判决的认定作为抗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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