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高龄老人诉某洗浴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在被告洗浴场所摔倒致九级伤残,索赔18万余元。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各类案件超300件,擅长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等领域,此次代理原告维权。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交了受伤情况及场所台阶设置情况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初始以已尽警示提示义务,是原告自身过错为由抗辩,存在台阶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这一证据缺口。王策律师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切入,准备了台阶不符合建筑规范的证据和法律观点。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称,2022年6月1日,自己在被告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灯光明亮、设有防滑垫、灯带及“小心阶梯”提示;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四处张望摔倒,被告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王策律师指出,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这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关键交锋。被告拿出设有防滑垫、灯带及提示的证据,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王策律师则回应,这些措施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尽到了义务,台阶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就是被告失职的体现。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审查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量原告自身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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