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水产商行称,被告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在有多起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6日以10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50%份额转让给卓某,卓某又于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低价转让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卓某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原告以朱某2025年2月17日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为由,质疑卓某付款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付款的用途是支付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方向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系统梳理了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显示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律师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故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双方就付款能否抵作折价款展开关键交锋。原告拿出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卓某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则出示转账记录和《协议书》,指出卓某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超房屋份额价值,且协议书中已明确房产分割处理完毕。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梳理完整付款流水以证明实际支付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认房产分割处理完毕;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付款属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认定付款抵作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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