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廷春律师是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已有11年,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擅长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2020年7月30日判决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张廷春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作为肖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诉讼请求。首先,认定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其次,认定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庭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予以考量。再者,认定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最后,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肖X依法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张廷春律师细致整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肖X的各项从轻、从宽情节。他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以及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张廷春律师还代理过其他多起刑事案件。在2019年10月8日判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X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明知制作油条过程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仍随意添加含铝食用明矾并予以销售。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64㎎/㎏,不符合相关标准。高X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廷春律师作为高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高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并接受相关禁止令。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在2019年7月10日判决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被告人张X担任瓦工组组长。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梅X在作业时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受伤后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陈X和张X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案发后,陈X、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张廷春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陈X构成自首、民事赔偿已处理、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在2018年4月20日判决的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被告人王X亦帮助劝说。2017年6月15日晚,徐X驾车将吴X撞倒,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张廷春律师作为徐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系初犯且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廷春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策略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他以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以满腔热忱回馈于当事人的信任,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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