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再萍律师系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自投身法律事业以来,执业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是长达7年有余,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以下聚焦其参与的几场庭审中的关键对抗时刻。
在大理市天XX电缆电线经营部与茶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宣布因被告茶某某下落不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案件进入缺席审理阶段。程再萍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条不紊地开始行动。她从文件袋中取出整理好的欠条、供货凭证等核心证据,整齐地摆放在桌上。这些证据按时间顺序排列,每都标注清晰。
程再萍律师开始向法庭展示并说明这些证据。她将欠条逐一拿起,向法官示意上面的欠款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又把供货凭证份展开,指出其中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以此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等材料,被告累计欠付货款188,264元的事实。法官认真倾听,不时低头查看证据材料,并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最终,法院依据程再萍律师提供的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被告茶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188,264元,并按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分段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货款并主张了合理逾期付款损失。
在何某某诉吕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件中,2025年9月29日庭审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主张三被告购买代骂短信服务、向其丈夫发送侮辱诽谤信息,侵害其名誉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吕某某辩称行为未公开传播、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程再萍律师作为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展开论证。她从文件中找出短信记录,向法庭说明短信仅向特定人发送、未公开传播,且内容有事实基础、无侵权故意的情况。法官仔细查看短信记录,询问双方关于短信发送情况及相关背景的问题。程再萍律师一一作答,条理清晰。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为案涉短信仅发送给原告丈夫,未公开传播,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短信内容有事实基础,吕某某无侵权故意,案涉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秦某某与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大理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2025年6月23日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第8分钟,程再萍律师作为原告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结算单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被整齐地装订成册,上面有程再萍律师标注的重点内容。
法官对证据进行核查,询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程再萍律师详细解释了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说明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大理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工资等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大理分公司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大理分公司支付原告欠薪59,838.7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500元,被告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程再萍律师在多场庭审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准确梳理证据、有力论证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庭审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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