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1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审理。原告雷XX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为其维权,被告则是多家关联企业。案件的一个关键证据浮出水面——2004年5月17日戊都市报开具的预收报款收据。雷XX主张该收据可佐证其于2004年5月4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早于《临时职工履历表》记载的2004年5月23日。
姚厅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这份收据在确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上的重要性。在证据梳理过程中,姚厅律师发现雷XX入职情况复杂,先后在多家关联企业工作,且企业间轮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从工资发放情况来看,2004年6月25日至2009年11月25日,由戊都市报每月向雷XX发放工资;2009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7日,由XX公司发放;2017年4月25日至2024年8月26日,又由另一家XX公司发放。社会保险情况也呈现出类似的变化,不同时间段参保单位不同。
2024年5月6日,雷XX被岗位调动,之后又面临降职降薪。XX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雷XX提交书面资料的回复》记载了降职降薪的原因,但姚厅律师敏锐地发现,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XX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
基于这些细节,姚厅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演。他指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终止,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上,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雷XX于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克扣工资问题,姚厅律师通过对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的分析,指出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酌情按相关标准计算,认定XX公司共少发雷XX该期间工资3770元。
这场劳动争议案件的胜利,不仅体现了姚厅律师在证据挖掘和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能力,也得益于他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理解。他以扎实的法律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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