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位施工方,在承接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项目后,本以为完成施工就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位施工方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合作后,迅速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案涉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开展工程,且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2021年3月24日,施工方与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了总费用、已付款项和尾款,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实际施工人还出具了欠条。然而,结算后对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17867.5元未付。施工方多次催告,对方却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持续推脱。施工方面对这种情况,既愤怒又焦虑,不知如何才能追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经朋友介绍,施工方找到了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心艳律师。罗心艳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经代理300余起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没有急于给出解决方案,而是先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她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信息。罗心艳律师曾办理过类似的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她知道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罗心艳律师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了抗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也辩称自己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作为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她还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了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进行工程合作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结算单、欠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心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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