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藏日喀则,X某身为一家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原本在公司日常管理岗位上兢兢业业。然而,XXXX年X月,西XX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称,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数额巨大。这突如其来的指控让X某陷入了极度的焦虑和无助之中,他深知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朋友的推荐下,X某找到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402202011192599,服务地区覆盖西藏-日喀则。卓玛律师没有丝毫懈怠,马上着手处理此案。她深知刑事辩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曾办过近500起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对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经验。她知道,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疑点。
卓玛律师接案后,进行了全面的阅卷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询问细节,在证据梳理过程中,发现了多个关键突破口。她发现,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只有X某一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开具发票时,X某仅听取他人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另有其人;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根本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并且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这些发现成为了后续辩护的重要依据。
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22年起她还担任副主任律师,同时还身兼日喀则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她利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她强调X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抵扣事实以及犯罪数额认定都提出了异议,并且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税务法规,保留好各类业务凭证和交易记录,以备不时之需;二是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而陷入困境。卓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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