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先生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他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在淘宝网上注册了“XXX”、“宁波XX”两家店铺,将自己位于慈溪市XX××村××组××号的住所作为销售网点和仓库,从他人处购入假冒上海XX公司“FLYCOXX”注册商标的剃须刀并进行销售。20XX年X月XX日,他被宁波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了未销售的假冒商品及相关物品,其通过互联网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37.6万余元。许先生此前还有犯罪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刑。这次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许先生感到十分焦虑和无助,他深知自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这种困境下,宁波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许先生指派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萍律师。王莉萍律师拥有长达16年的党龄,自2016年执业至今,入行10余年,办案数量已经超过500起,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王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查阅材料、询问许先生案件细节、梳理证据,发现了关键突破口。王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件多起,知道这种案件的关键在于挖掘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王莉萍律师作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抓住核心问题。她发现许先生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于是,在庭审中,王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许先生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二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望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先生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许先生有坦白情节,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先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XX品牌的剃须刀、刀网、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均予以没收。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避免触犯法律红线;二是如果不幸涉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坦白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王莉萍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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