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麻烦。该公司原本专注于自身的业务发展,却突然被卷入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称,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诉讼,公司管理层十分焦虑,担心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公司的声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在不知所措之际,公司通过同行介绍,找到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没有急于给出解决方案,而是先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等。
王世奇律师曾办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很快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注意到《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存在问题。他知道,在建设工程领域,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王世奇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件几十起,清楚这种套路的关键在于核实印章是否为公司授权刻制。经过深入调查,他发现该印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王世奇律师深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他进一步通过证据分析,证明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在庭审过程中,王世奇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清晰的证据分析,厘清了法律关系,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被告三,其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印章的真实性;二是保存好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充分展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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