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女士是一位个体经营者,20XX年,她与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在经营前期,火锅店生意不错,顾客也不少,一切都看似顺风顺水。赵女士一直希望能降低成本,让火锅店的利润更高一些。
直到20XX年,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女士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再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先生按照赵女士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但很快,他们的涉案行为在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女士和熊先生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赵女士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她还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归案后也积极悔罪、主动缴纳了罚金,但她依然面临着法律的严惩,整个人陷入了深深的焦虑和绝望之中。
在四处打听靠谱律师的过程中,赵女士了解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尤其擅长刑事辩护。朋友告诉赵女士,许律师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总能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针对性辩护与代理策略。赵女士和家人在了解许律师的过往案例和专业能力后,决定委托许律师为他们辩护。
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赵女士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熊先生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为了给两位被告争取从轻处罚,许律师一方面与公诉机关积极沟通,强调赵女士和熊先生的从轻情节;另一方面,他精心准备辩护词,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在庭审过程中,许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让法官充分认识到两位被告的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许律师提出的从轻情节,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赵女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先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赵女士和熊先生对这样的结果十分感激,许青山律师用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为他们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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