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阿拉善盟,有一位个体经营者图X,和姑奶奶乌X有着深厚的情感羁绊。乌X现年67岁,未婚、无子女、无配偶,父母也早已离世,亦无其他近亲属。多年来,乌X一直跟随图X的爷爷共同生活,由兄嫂悉心照料。2023年,图X的爷爷去世,去世前特意嘱托图X要照顾好乌X。此后,乌X便和图X及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已有两年多。乌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由于智力障碍,她无法清晰辨认和理解自身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他人照料。图X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更好地保障姑奶奶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图X遇到了难题,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其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这让图X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焦虑之中,他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担心自己无法为姑奶奶争取到应有的保障。
在四处打听后,图X了解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尤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图X被彭律师的专业声誉所吸引,决定委托彭律师为自己代理此案。
彭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她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指导图X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智力二级残疾)、户口簿(证明乌X长期与申请人爷爷同户)、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乌X实际由申请人一家照料)、申请人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图X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又凭借自己的专业判断,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图X父母)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乌X因“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图X作为有监护能力且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近亲属,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乌X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1.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图X多年的付出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姑奶奶乌X的未来也有了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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