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昭通,有三位农民工廖XX、张某某和王某某,他们本怀着通过辛勤劳动过上好日子的朴实愿望,在某酒店打工。他们踏实工作,为酒店的运营付出了不少心血。起初,他们与酒店经营者陈XX的合作还算正常,每月都能按时拿到工资。但随着时间推移,到了某个阶段,陈XX开始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三人多次向陈XX索要,却始终没有结果。
后来,双方就拖欠工资的问题发生了口角,陈XX还对他们进行言语挑衅。三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情绪激动,采取了不正当的维权方式,损坏了陈XX经营酒店的墙布。案发后,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酒店墙布受损损失价格为57600元。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涉案损失数额巨大,建议以认罪认罚情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人面临着可能入狱的困境,内心充满了焦虑和无助。
就在他们感到绝望的时候,经朋友介绍,他们了解到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的李朝永律师。李朝永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李朝永律师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昭通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在当地法律界颇具声誉。
李朝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重点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作为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三人的自首细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确认廖XX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针对本案关键证据即价格认定结论书,李朝永律师仔细审查该结论书的认定程序、认定依据及计算方式,发现该结论书认定的损失价格57600元存在不合理之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他认为若依法依规重新鉴定,实际损失价格应低于5万元(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临界点),进而影响本案量刑基准。
同时,李朝永律师积极与陈XX沟通,凭借他在当地法律界的良好声誉和沟通能力,促成三被告人与陈XX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积极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陈XX的书面谅解。此外,李朝永律师核实确认廖XX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三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庭审过程中,李朝永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廖XX的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认罪认罚、初犯及农民工身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降低量刑,并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李朝永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确认廖XX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本案案发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三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悔罪表现明显,再犯罪风险较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三被告人缓刑。这场看似注定失败的官司,在李朝永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反转,三位农民工也避免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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