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910257751,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一些罪名的构成和量刑存在误解。比如,有人认为维权行为即使方式不当也不会构成犯罪,还有人不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
在北京市朝阳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等人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陈晓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询问其所在公司具体业务、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是否对外宣传、宣传过程中的承诺以及是否承诺返本付息等情况。通过这些询问,了解到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律师进行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犯罪数额较大,但如果能积极配合律师,争取从轻情节,仍有可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
另一起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投案之前咨询了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争取认定自首以获得有利量刑。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陈晓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累计办理453件刑事案件)后续在看守所会见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此案例表明,自首等情节在量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有可能从轻处罚。
总结来看,陈晓伟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积极争取从轻情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