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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不得因书写、背书、记载或者口头遗嘱而撤销、变更。”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最适当方式是采取公证方式。论遗嘱、立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遗嘱变更或者无效。应当指出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世俗性,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遗嘱变更时,多份遗嘱有效,但最有效的遗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选择。遗嘱被撤销的,自撤销意向声明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遗嘱即丧失法律效力。立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如有多份遗嘱,如遗嘱内容有冲突,则以最后遗嘱为准。经公证的,不得以自编、代理、录音等方式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实施情况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以不同形式订立若干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但立遗嘱人也可以修改或撤销,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证明遗嘱的真实合法行为。在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得被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如果您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虽然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但修改起来会非常麻烦。如果您不确定是否要修改遗嘱的内容,我建议您不要轻率地去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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