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曾成功推动某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最终使案件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且多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
在核心业务领域,王铖律师展现出了显著的专业优势。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案件、离婚案件以及遗产纠纷案件中,他也能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高效解决问题。
下面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详细展示王铖律师的办案能力。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当事人角色:毕某的辩护人案情简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存放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核心诉求:为毕某争取不起诉决定,证明其无犯罪事实。案件难点:一是确定毕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二是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判断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律师策略: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案件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通过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毕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案件结果: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明确了追诉时效的重要性,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强调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依据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参考,要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因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要综合考虑是否构成犯罪,避免过度处罚。
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刑事案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了数百起案件。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等多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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