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这让XX的量刑陷入不利局面。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XX可能面临较重刑罚。此前的规定对销售假药罪量刑较重,尤其是涉及面向特定人群如婴幼儿、儿童的假药销售,没有充分考虑药品实际危害等情况,使得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也可能受到较重处罚。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接受XX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各项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陈军律师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
后来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更加注重药品的实际危害和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对于像XX这类仅因药品未获国内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更多因素。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在旧规则下XX可能面临较重刑罚,而在新规则下,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一判决结果既依法惩治了违法行为,也给予了XX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新法律规定的进步意义,更加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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