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6月,陆XX因梁XX未按约定偿还100万元借款本息,将梁XX及其妻子陈XX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陆XX认为梁XX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农庄,陈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梁XX向陆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和担保费,但驳回了陆XX要求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x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这种规定下,很多情况下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往往会被认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使得配偶一方陷入不利地位,即使对债务不知情也可能要背负债务。
陆XX委托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处理此案。邓德锴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检索到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简单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更加注重债务的实际用途和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配偶一方无端承担债务。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规定,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陈XX很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由于陆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陈XX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新的法律规定在平衡债权人与配偶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也彰显了邓德锴律师在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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