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1日,王X收到XX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告,公司称他在设备搬迁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阻挠妨碍设备搬迁、在工作群造谣生事。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遂委托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的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不够细化,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随意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在本案中,公司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却未考虑该规则是否对王X具有约束力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这导致王X陷入了不利地位。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针对公司主张王X存在违纪行为,魏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和现场视频,证明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并无对抗或阻挠搬迁的行为,法院认定不存在员工处分公告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对于《就业规则》,魏律师指出该规则未向王X公示,公司也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该规则不能作为对王X的处罚依据。同时,魏律师强调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存在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确定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合同的前一日(2023年6月8日),法院支持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对于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魏律师主张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支持4,468.75元差额,公司未起诉,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本案中,魏艳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员工王X追回各项款项共计9.6万余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权益将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