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曾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曾某自2014年9月起,通过购买网络黄金加入推广系统,后又加入网络小黄金平台,以“免费消费”为诱饵,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曾某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若按此判决,曾某将面临较重刑罚。
就在曾某陷入困境时,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刘月刚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曾某在传销平台中属从犯,且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
此后,相关法律在关于从犯、自首以及退赃等量刑情节的适用上更加细化和人性化。新的司法精神强调,对于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应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更合理的量刑。刘月刚律师及时援引这些新规,为曾某进行辩护。按照新规,对于像曾某这样的情况,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若按修改前的法律,曾某可能会被判处较重刑罚;而依据新规,结合曾某的具体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作为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无犯罪前科、自首、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也彰显了刘月刚律师专业辩护的价值。法律的修改让量刑更加公正合理,而专业律师的辩护则能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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