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在供货后却遭遇货款追讨难题。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前,修改前的法律在认定表见代理方面规定不够细致,在类似案件中,若没有明确的代理授权文件,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往往面临较大困难。在本案中,吉贡XX矢口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这让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黄俊华律师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修改前的法律在认定表见代理时更注重形式上的代理授权,而《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注重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就有效。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XX公司可能很难证明孙X、张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而难以追回货款。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表见代理成立,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
这个案件体现了《民法典》在表见代理规定上的进步,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黄俊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收集,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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