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并主张多项损失,合计XXX元。
一审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前,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常以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由进行抗辩,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全额合理赔偿,原告WX也因此陷入可能无法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利地位。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的刘书涛律师接受原告WX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了专业的代理工作。他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刘书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更加明确了受害人合理的治疗费用应得到保障,伤残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认定更加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也有了更明确的依据。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立法目的在于让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得到更合理、更充分的赔偿。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原告可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非医保用药费用可能被扣除,而依据新规定,原告的这些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在刘书涛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WX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了十级伤残的全额合理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均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修改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进步,也彰显了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刘书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和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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