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北京市西城区的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赵某和陈某诉至法院。他称二被告在2019年6月因生意周转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5%,还以名下房产抵押并办理登记。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80332.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7日的利息,若二被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前的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被告以此辩称借款合同无效,给原告维权带来困境。而且在诉讼时效和抵押期限等问题上,旧规则也存在模糊之处,使得被告有机会以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张某委托了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的周红翠律师代理此案。周红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借贷、抵押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材料等。她精准明确诉讼请求,清晰主张债权及抵押权。同时,周红翠律师检索到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新规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要充分证据,使得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时,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诉讼时效,新规也有更清晰的规定,本案中2023年二被告仍在还款,根据新规认定诉讼时效未届满。在抵押方面,新规明确抵押期限实为债务履行期,不影响抵押权存续。
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被告关于职业放贷人、诉讼时效和抵押期限的抗辩可能更容易得到支持,原告的债权可能难以得到保障。但在新规下,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核算出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周红翠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张某的合法债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此次案件体现了民法典新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进步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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