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最初认定,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认定涉案烟叶超5吨、涉案货值十余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烟草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着刑事犯罪记录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的王正兵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针对侦查机关指控逻辑逐一拆解。他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区分涉案人员分工,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关键疑点;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梳理证据漏洞,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并且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持续沟通辩护观点。
后来,法律在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上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非法经营烟草共犯成立必须以主观明知无证经营为要件。这一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仅因参与拉货等行为就简单认定构成共犯,更加注重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若缺乏事前通谋、知情佐证,不能仅凭参与运输推定犯罪。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当事人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在修改后的法律下,王正兵律师的辩护观点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正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的王正兵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让当事人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也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这一案件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更加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量,也凸显了王正兵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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