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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曾发生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母先后去世后,原告认为被告B掌控父母全部财产且未公开,侵占了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被告B辩称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等支出,已无遗产。按照南京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审查习惯,需要对遗产范围和各项支出进行严格审查和核算,这对律师的举证和质证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徐正杨律师作为专注公司纠纷领域的律师,首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提出异议。同时,他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与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扣除合理支出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需支付原告A37,403元。在处理公司纠纷之余,徐正杨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不同地区在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差异,南京法院对遗产范围和支出合理性的严格审查,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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